在进行土地确权时,很多人都会问到这些问题。比如我是外嫁女我可以回娘家进行土地确权么?我能否享有娘家的拆迁份额?以外嫁女为代表的各项土地权益被收回了该怎么办?我们今天就带着类似的问题,进一步解读以外嫁女、离婚析产等情况来解读一下带有成员迁移性质的农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总结法律规定,对于外嫁女、离婚、丧偶等母婴成员的土地权益归纳为几点:
(一)只能在一个村集体内有一份地,不管户籍如何迁移,新居住地都不能有地;
(二)发包方不得因女性成员的身份属性转换收回承包地,与法律精神相悖;
(三)女性成员户籍属性无论是农业户口之间的转移,或者是农转非的变动都依法保留承包地权益;
如果外嫁女在娘家、婆家同时都分到土地时,权属确定时需要选择放弃一方的土地,否则就会与政策产生冲突,离婚的情况道理类似。
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妇女因丧偶造成多头有地的,在权属确定时只能在一方进行确权发证。具体落实到法律意义上的证书时,只能界定在一个地方被标注为有地人口并成为“承包方代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只能被认定为“无地人口”,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以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还能享受到农村的房产权益么?
当农村房产发生拆迁补偿时,法律意义上考量具有各大补偿份额的两点主要是:具有合法的成员身份、在拆迁地长期定居生活。
具体落实到上述三种情况,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的,首先具有合法的成员身份并没有问题。因此考虑到原有的宅基地份额属性,是有权主张获得拆迁款的。
但是考虑到安置房份额时,如果界定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后长期迁出定居生活属性的,并不会获得安置房份额,因为拆迁这部分人实际居住需求造成的困扰并不大。所以政策宽松地方是不深究这些问题,但是也有的地方就是按照规定执行,只是大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时如何考量这个问题。
以外嫁女为代表的各项土地权益被收回怎么办?
以外嫁女为代表各项土地权益被收回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论收回发生的时间节点,都有权依法主张要回自己的各项土地权益,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从来都没有改变过,大家不要受到地方政策执行的阻力。农村土地的各项权益都是建立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分配,不以单个成员的身份迁移而发生改变,也并不会因为农非户口的转变发生改变,这是政策的要义所在。
所以不管是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的,都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各项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