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受害人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在交警主持下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往往会约定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等。那么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受害人发现病情加重或构成伤残,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下面我们结合法院案例予以分析。
01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0日13时28分,薛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宜兴市徐张老线张渚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宜兴市徐张老线张渚段宜广线路口闯红灯,与沿宜广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薛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薛某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关于薛某的赔偿,双方曾于2018年4月28日就误工、护理、营养等事宜协商一致,但该签订协议时未考虑到伤残赔偿金,显失公平,现薛某受伤处仍活动受限,时常疼痛,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三方调解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4520元(其他已支付项目已经革除);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2法院判决
一、撤销薛某、徐某、杨某与保险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薛某59820元。三、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薛某、徐某、杨某与保险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未考虑薛某的伤残情况,显失公平,现薛某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有权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无其他情况发生,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受害人仍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一、对于事故一方在达成协议后起诉至法院,若诉讼请求不包含在调解协议已确定的内容中,则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二、若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则应认定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在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之后,重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