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2021年8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涉案被告人向当地中院提起公诉。此新闻一出,大家的反应都是:真是大快人心啊!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绝无特权。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基本案情。
今年6月18日下午,宁波公安局鄞州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6月14日22时许,该局接报:鄞州区通途路世纪大道附近树林中发生命案,一名女性被害。据多方爆料,本案被告人为美籍黑人外教,该男子作为一名在宁波某学院任教的老师向中国的女学生求爱不成心生歹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刺向被害人,被害人面部以及脖子大动脉都被刺好几刀,手段积极残忍。而且,据相关信息显示该黑人外教是已婚状态,而且在此事发生之前生活就很不检点,劣迹斑斑。
因此事很多细节并未披露并查证,所以在此我们就已知案情做几点思考?
一、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说明该被告外籍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法律管辖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只要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用我国法律并无其他特殊从轻原则。本案中被告人也毫无疑问的适用我国法律。
三、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刑法处罚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首先,驱逐出境作为一种附加刑,是指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罚处罚。而且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
其次,从法条分析可知,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没必要判处主刑的外国人独立适用。二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附加适用。
最后,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所以肯定不会单独使用驱逐出境这个附加刑,而最大可能是在主刑都执行完毕之后,再将其驱逐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被判死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内,犯故意杀人的行为,最高刑是死刑。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余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与中国人一样,只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就可以被依法判处死刑。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多起外国人犯罪被判死刑的案例。比如,在2010年,德国人菲利普,因情感纠纷用锤子和刀子杀死他的前女友。后于2014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2011年,菲律宾5名毒贩被中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而且,据统计,在中国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外国人涉毒人员居多。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结语
近年来,关于外教的负面新闻不断。我们也必须思考外教的基本资质、教学能力甚至是为人师表的素质是否具备?针对这一问题,国家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提高了外教的准入门槛。在前不久出台的“双减”政策中就有明确规定:聘请外籍教师要符合国家规定,严谨外籍教师开展任何培训活动。要知道,中国不是“洋垃圾”的收容所与回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