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朋友小孩在幼儿园被其他小朋友推了一下受伤了,朋友找到学校要求进行处理,学校以小孩受伤是另一小朋友的行为引起,应由该小朋友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而推人的小朋友家长以小孩不懂事,且不是故意推的为由,也不同意全部责任由其承担,那么究竟小孩在学校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是: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要看受伤小孩的年龄,如果是八岁以下小朋友,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八岁以下小朋友在学校受伤,法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八岁以上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应由未成年人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推人的小孩方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少的责任,则要看小孩对受伤小孩的受伤有多少过错,如果有一定过错,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一部分责任。
再次,受伤小孩本身是否要自担一部分责任,也要看其本人对其自身受伤是否有一部分责任,有的话其自身应该承担的部分应从总损失中予以扣除。
不过,现在很多学校都购买了校园责任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限额范围内代替学校承担赔付义务。
孩子无小事,无论是对受伤的一方来说还是对赔偿的一方来说,都是损失,孩子无小事,安全属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