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账户错打了385万元,银行不仅拒绝道歉,还威胁我退钱,现在还以不当得利把我告上法庭”
最近河南洛阳的姚女士因“银行给自己账号打款385万元事件”被搞的焦头烂额,现在还被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被告上法庭。因该事件涉及姚女士、银行和信托公司三方,而目前三方各执一词,一时之间到底谁在说谎?
图片源自爱看新闻
本文将给予目前公布的信息,为各位详细分析本案的法律问题,探究各方潜在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5月,姚女士在信托公司郑州财富中心,投资300万购买了信托产品,“年限是20个月,到期应该是2023年1月31号。”
2021年9月26日,信托公司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人,由某行北京分行执行退回。
当晚姚女士收到385万时,就感觉打款打得很突然。“9月26号是星期天,晚上20:57打的款,这个时间很微妙,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星期天的晚上,如果这个时间不去操作的话,不可能打款的。”
姚女士出具的转账截图,附言显示“付信托本金”
虽然300万本金给退回了,但作为投资者认为,几个月不可能收益有85万元之多,便当晚就联系了财富顾问,对方表示星期天,应该是要兑付,兑付多少不清楚,说等周一,才能确定情况。”
9月27号中午信托公司则告知姚女士“钱退错了”。姚女士表示,信托公司当天上午召开紧急会议后,才发来一个公告,说只退19.3%的本金,但落款日期却是9月24号。信托公司表示:电子指令没有错,是银行系统出错了。
信托公司劝姚女士尽量不要走司法程序,称银行有错在先,银行的人想见面道歉,并会把情况说清楚。之后信托公司人员又说“如果不退钱,姚女士的孩子无法上学,姚女士的丈夫和父母会被查,对姚女士进行威胁。
第二天下午,姚女士通过银行转账退款85万余元,但自己的投资本金300万元保留了下来,没有退还,姚女士认为,300万元本金是自己的。
12月17日银行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洛阳市高新区法院起诉姚女士,主张信托公司要求银行向姚女士划款578978.7元,因系统原因实际划款3859858.07元,被告退还了859858.07元,但至今仍有2421021.29元没有退还,要求姚女士向银行返还242万余元及利息。
2022年2月份姚女士拨打了青海银保监局电话,投诉此家信托公司。
北京银保监向姚女士出具的告知书
2022年3月23号网上一审开庭,姚女士要求追加信托公司为第三人,要求信托公司说清该问题,但银行拒绝追加信托公司为第三人。银行方面表示这是他们系统错误,跟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无关,这是银行内部的事情,目前一审还在审理中。
本案疑惑点1、信托公司发布“计划部分提前终止”公告的落款日期是哪天本案有个首要问题便是信托公司发布的“计划部分提前终止”的公告的落款日期是哪天?从姚女士表示,“银行打款之前在相关App上什么公告都没有,我已经把所有App的页面一页一页都打印出来了,没有任何公告,也没有财富经理的通知”。在2021年9月26日收到银行的打款后,2021年9月27日才收到信托公司的公告通知,姚女士认为该公告通知为后补的,并非公告上的落款日期9月24日。
2、银行是否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本案中,银行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姚女士。《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银行要想成为不当得利的原告,首先要证明其利益遭受损失。
而姚女士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理财合同,银行并非该信托理财合同主体,仅是受信托公司委托向信托公司的客户进行付款的通道。
银行向姚女士支付的相关款项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产,若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确实是385万元,那么银行没有遭受所谓损失,不具备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资格;若信托公司的电子支付令确实是偿还及核减信托本金比例为19.3%,同时该提前终止合同符合信托理财合同要求,那么此时应该是信托公司作为不当得利的原告起诉姚女士,以银行存在过错,同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银行是否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存在疑问。
3、信托理财合同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根据《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在本案中,信托公司应该提前向姚女士说明提前终止部分信托计划的原因。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姚女士收到信托公司的返回本金时,并未在此前收到相关公告和通知,姚女士仅仅是自己主动联系了对方信托公司,才收到“部分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同时,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和双方的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单方面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不仅需要说明原因,同时该提前终止的情况要符合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若不符合双方签订的信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条款,擅自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姚女士可以向法院以违约为由起诉信托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4、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是否存在错误?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是否真的出现错误,因信托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记录,目前尚未可知。
如果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是要求银行偿还及核减信托本金比例为19.3%,而银行因为内部系统错误,导致向姚女士转账了385万元,则姚女士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但若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是要求银行偿还及核减信托本金比例为100%,那么姚女士便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姚女士可以拒绝返还。
从姚女士与信托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人员声称全国70多位客户均出现了全国一共有70多位客户被银行多划付款,难道银行在向全国70多位客户转账时,一直未发现违背了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
各方潜在责任分析1、姚女士本案中姚女士作为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返还相关款项,只有在银行符合本案的主体资格,且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确实为“要求银行偿还及核减信托本金比例为19.3%”且该提前终止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姚女士才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相关款项。
2、信托公司虚假陈述的潜在风险
在对姚女士的采访中,姚女士表示“2021年9月10号才知道这是风险项目,我当时血压就升到178,我还问对方为啥不提前告诉我。”若姚女士说明的情况属实,销售信托产品的经理存在隐瞒信托产品的相关情况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需要承担金融虚假陈述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约的潜在风险
姚女士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理财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是2023年1月31日,但目前却提前终止部分信托计划,该提前终止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是否对提前终止的情况作出约定?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姚女士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银行银行在本案中声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自己的系统出现问题,若情况属实。银行是否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是否对姚女士等全国70多位客户进行道歉?
如果银行的系统问题,是因为操作不规范,转账流程的相关规定,则银行也需要承担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同时向相关客户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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