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装榨菜无生产日期,被职业举报人买了一大型超市20家,100单!超市与生产厂家会受到何种处罚?
一、对超市如何处罚?
小包装榨菜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其对应的罚则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所以应对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无生产日期的榨菜,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至50000元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能否适用该条免于处罚?不能,因为超市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应当查验榨菜有无生产日期,未发现无生产日期则说明其未尽职尽责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对生产厂家如何处罚?
对生产厂家的处罚和对超市的处罚相同,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产厂家是外地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给外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外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超市和生产厂家是否适用“假一赔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无生产日期属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无生产日期的,可以适用“假一赔十”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主观上是不是明知,消费者都可以要求“假一赔十”。销售者则必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仍然销售的,消费者才可以要求“假一赔十”。
同时,“假一赔十”并不以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受损失为前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超市本应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发现榨菜无生产日期,而未能发现,应视为其“明知”,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假一赔十”。
如果超市以“榨菜不是超市生产的,应向生产厂家提出惩罚性赔偿”为由抗辩,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之规定,超市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即生产者和销售者实行首接负责制,超市先行赔付消费者以后,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四、职业打假人能否要求“假一赔十”?
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践中各地法院出现了结果不同的判例,有的支持职业打假人,有的判了职业打假人败诉,所以这个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规定还是支持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的,因为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息息相关,从客观上来看,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督促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