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2021年3月,因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多次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某餐厅开展工作,依法要求该餐厅副经理黄某某配合调查,同时告知其保守秘密的义务。不久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该餐厅配合调查的情况疑似被其他人员知悉掌握,给后续工作开展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
国家安全机关随即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了黄某某涉嫌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经鉴定,黄某某泄露内容系秘密级国家秘密。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黄某某如实交代,其在明确被告知应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先后两次故意对外泄露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情况。此外,在国家安全机关此前依法要求黄某某配合调查时,他还对办案人员故意隐瞒了其所知悉的情况。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1年6月17日,国家安全机关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提醒,维护国家安全没有“局外人”,每个人都应该参与其中,贡献一份力量。国家越安全,人民就越有安全感;人民越有安全意识,国家安全也就越有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