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胡某某、冉某某3人想出国务工,但未办理出国护照,经商议决定偷渡前往缅甸。2020年9月9日,在“萝卜头”的安排下,3人从分宜乘车来到宜春高铁站,与另外3名男子汇合后,共同乘坐 G483列车前往湖南长沙南站,之后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乘坐 A67116次航班抵达云南沧源佤山机场,从云南省沧源县中缅边境徒步抵达缅甸境内。2021年10月14日,陈某、胡某某、冉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某、冉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冉某某系累犯,结合3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我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