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份!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发出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

  1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向四川省芦山县某农牧公司依法发出环境侵权禁止令,责令该公司在收到禁止令后至终审裁判作出前不得通过已铺设的管网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这是该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国首份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也是首份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

  今年年初,四川省芦山县两家种养殖合作社以被告某农牧公司多次向其猕猴桃种植园以及相邻农田排放粪污水,造成猕猴桃果树受损减产为由,向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芦山县部分区域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被告某农牧公司的养殖场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其直排的养殖粪污水等污染物若通过地表径流扩散至国家公园,将严重影响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安全。诉讼中,二原告于1月24日递交禁止令申请书,申请被告停止向其猕猴桃园排放粪污水的污染环境行为。

  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法官通过实地查看侵权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后认为,被告某农牧公司存在将未全部经异位发酵床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外环境的环境污染行为,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其治污设施未予改进、铺设于周边农用地用于排放污染物的管网设施仍存在,具有污染环境的重大风险。在综合考虑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国家公园公共环境利益“双重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于48小时内作出民事裁定和禁止令,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完成禁止令张贴等系列工作。

  “法院在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如此快速地作出禁止令,及时为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按下‘暂停键’,解决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最担心的污染行为持续的问题。”合作社负责人员收到民事裁定后激动地说。

  普法小课堂:关于禁止令保护措施

  禁止令保护措施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其规范适用将有助于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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