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日报通讯员 柳成龙
“忽然之间感觉到,这里的检察官让人特别敬重。”某案件当事人在朋友圈这样分享到。事情要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说起。今年2月初,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与县行政复议中心进行业务沟通联系时,该中心提出,他们受理了一起申请人系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为化解矛盾纠纷,邀请检察院派员介入。该院立即指派检察官参与该行政复议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经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同当事人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问话,了解具体案情得知:2021年12月22日,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到分宜县某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店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产品热灸康保健膏的包装盒上有“缓解肩、颈、腰、腿、膝疼痛”字语,执法人员提出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便当场将店内销售的热灸康保健膏10盒进行查封扣押,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拟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办案检察官与张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的同时,查找有关法律依据,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中心进行法律适用上的探讨沟通。
3月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县检察院找到检察官进行法律咨询,称行政主管部门拟召开听证会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检察官告知其参与听证是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议参加。3月30日,张某某高兴地告诉检察官,行政处罚内容已变更为“责令停止销售热炙康保健膏产品”,取消了行政罚款处罚。本人也不再申请行政复议,非常感谢检察官的帮助。
至此,本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我们办理的这些案件都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天大的事,越是这种案件,越要用心办好。检察机关发挥好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才能真正让企业体会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检察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