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分宜县从2022年1月起,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842元/月提高到908元/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918元/月提高到990元/月。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由1224元/月提高到1320元/月。
调整部分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执行范围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调整标准为: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760元/月提高到1898元/月;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989元/月提高到2145元/月。
遗属生活补助享受范围:
一是父母(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配偶和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疾、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力无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者;父母为遗属的由子女共同承担生活补助;二是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层次学习的。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力没有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办理流程:
首次办理需提供死者火化证明原件、死者火化收费票据原件、骨灰安放证明,享受人的户口本、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书面证明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养老金书面证明等材料。办理调整标准时需提供享受人的户口本、城镇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基本养老的书面证明等材料。遗属生活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县人社局审批后,由单位发放。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