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在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中院将陆续推出3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不断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全面创新,服务保障东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涉外定牌加工,构成商标侵权吗?
德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UGG”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鸿某公司接受美国A公司的订单,生产加工带有标识的鞋类、帽类商品,并由锦某公司申报出口,上述产品在申报出口时被海关部门查扣。鸿某公司、锦某公司称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为美国B公司在澳大利亚登记注册的商标。德某公司认为鸿某公司、锦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鸿某公司接受境外委托,在生产的鞋、帽产品上使用标识,该标识中具有显著辨识度并为大众所称呼的主要识别部分“UGG”与德某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鸿某公司的关联企业曾获准注册含有“UGG”字样的商标“Everugg”,但该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告无效。此外,被海关查扣的涉侵权产品包括帽类商品,但鸿某公司获得授权的境外注册商标不含此类商品。可见,鸿某公司作为国内加工企业,明知德某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鸿某公司关联企业注册的含有“ugg”字样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却仍接受境外委托,使用与德某公司近似标识商标,有违诚信,构成侵权。锦某公司作为出口申报方,未尽相应高度的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故认定鸿某公司、锦某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说法】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内加工企业受境外商标注册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生产产品、贴附委托人指定的标识,并在生产完成后将产品全部交由委托人在境外销售的一种贸易模式,涉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分工与合作。国内加工企业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审慎审查境外商标授权权利。如加工企业明知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假“定牌加工”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即使获得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也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卖假农夫山泉桶装水,赔偿50万元
2022年7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某饮用水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农夫山泉桶装水29桶以及封膜、聪明盖等物品。经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饮用水店经营者黄某承认上述农夫山泉桶装水为其自行灌装的,其购进进货价为2.5元/桶的其他品牌饮用水,然后直接倒进农夫山泉桶装水的空桶里,并包装封膜出售,销售价为18-20元/桶不等。现场证据可见黄某及其配偶魏某近期共销售663桶农夫山泉桶装水,销售额为11934元,而两人在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交易流水达138万元,包括了三个饮用水品牌的销售金额及其他日常收入。农夫山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用水店、黄某和魏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农夫山泉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某饮用水店、黄某和魏某的行为侵犯了农夫山泉公司的商标权,且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两人所假冒销售的商品为可直接饮用的桶装水,涉及食品安全领域,且交易流水金额较高,已构成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侵害知识产权严重情节。故酌情全额支持农夫山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饮用水店、黄某和魏某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