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政府街政府大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大利,男,1983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万农庄)因与上诉人卢×(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之万农庄委托代理人刘平,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大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之万农庄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单位对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密云仲裁委)的裁决不服。仲裁裁决支付卢×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没有事实依据;裁决支付卢×最低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违背客观事实;裁决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颠倒事实。卢×属于农户,因缴纳养老保险要扣缴个人负担部分,卢×不愿意,所以双方约定之万农庄在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相应的保险金额。在劳动合同履行后期,我单位已为卢×缴纳了保险费。卢×吃住在我单位经营的农庄,工作是上几天班后再调休几天,根据我单位考勤表记载,卢×已全部接受了调休和补偿,故卢×要求我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和证据。卢×身为保安,却无视领导管理,在部门经理尚建杰患脑梗塞,病重的情况下将其打伤住院,此后又不来我单位上班,我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现起诉,请求判令我单位:1.不支付卢×最低工资差额1170.24元;2.不支付卢×2012年9月至10月工资差额1854.39元;3.不支付卢×2012年1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56.40元;4.不支付卢×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8573.80元及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26元;5.不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卢×在原审法院辩称:之万农庄称我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实,是之万农庄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费。我是田庄村人,之万农庄的农庄就在田庄村,我并未在单位住。因之万农庄发月饼没有我的,2012年9月25日,我找尚建杰询问发月饼的事,我知道尚建杰病较重,手受伤,并没有打尚建杰。之万农庄解除我劳动合同违法,我同意仲裁裁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卢×于2005年11月7日到之万农庄工作,任保安,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万农庄提供了与卢×签订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卢×认可。之万农庄为下发薪,提供了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的工资表,记载卢×月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后,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2月起,之万农庄每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0元。卢×不认可工资表,提供了工资存折。之万农庄提供的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的考勤表显示,卢×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存在加班工作。卢×认可考勤表。卢×为农民工,之万农庄未为卢×缴纳2005年11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费,未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9月25日,卢×找之万农庄经理尚建杰质询为何不发其月饼之事时,与尚建杰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尚建杰报警,当日,尚建杰被送至密云县医院治疗。2012年9月26日至2012年10月10日,卢×在家待岗,之万农庄未支付其生活费。2012年10月10日,之万农庄发出通知,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理由为卢ד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之万农庄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之万农庄《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卢×对《员工奖惩制度》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2012年11月5日,卢×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3年3月5日,密云仲裁委作出裁决:1.之万农庄支付卢×2010年7月至2012年8月北京市最低工资差额1170.24元;2.之万农庄支付卢×2012年9月至10月工资差额1854.39元;3.之万农庄支付卢×2012年1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56.40元;4.之万农庄支付卢×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8573.80元及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26元;5.之万农庄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6.驳回卢×的其他仲裁请求。卢×认可仲裁裁决,之万农庄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之万农庄支付卢×的工资在扣除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足差额。卢×认可仲裁裁决支付其的最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卢×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之万农庄支付卢×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应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卢×系农业户,2005年11月至2011年6月,之万农庄未为卢×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给付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9月25日,卢×因对未发放其月饼之事不满,与尚建杰发生厮打的行为是错误的,之万农庄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之万农庄支付卢×二○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八月北京市最低工资差额一千一百七十元二角四分。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之万公司支付卢×二○一二年九月、十月工资差额一千八百五十四元三角九分。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之万农庄支付卢×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二年九月加班工资差额一千一百五十六元四角。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之万农庄支付卢×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八千五百七十三元八角及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四千三百二十六元。五、之万农庄无须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二千四百元。六、驳回之万农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之万农庄和卢×不服,均持原审诉辩意见上诉至本院。之万农庄请求撤销原判第一至四项,改判我公司不需要向卢×支付任何费用。卢×请求撤销原判第五项,改判之万农庄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一审法院法官曾至之万农庄进行调查,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在查看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材料后表示:这些材料在办公室见过,原来经理刘晓平在大会上念过,尚建杰来之后也念过。
本院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京密劳仲字(2013)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密云县公安局高岭派出所询问笔录、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因而,之万农庄向卢×支付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万农庄理应补足差额。卢×认可仲裁裁决支付的工资差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卢×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但之万农庄支付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亦应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卢×系农业户,故2005年11月至2011年6月,之万农庄未为卢×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给付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012年9月25日,卢×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与尚建杰交涉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之万农庄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卢×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