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哪些人能获得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3.生活困难需要临时照料或救治的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4.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
问:申请临时救助有哪些程序?
答:1.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不具有当地户籍、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可向当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2.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人员,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不少于1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遭遇支出型困难,紧急程序适用于遭遇急难型困难。
一般程序:对于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乡镇民政办公室会同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对初步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指导申请对象或代理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将申请对象资料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纸质资料于每月20号前报送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额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含4倍)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直接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金额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居)委会签署调查审核意见、提出救助建议,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未予审批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批手续,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材料、经办审批人签字、盖章手续,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金额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需事先报县民政局同意,并及时报送临时救助资料。
享受条件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规定。
3.否定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4.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办理程序
一、对象认定
(一)申请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簿或申请人身份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及承诺书(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 )(4)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审批
(五)上报备案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临时救助支出申报表、临时救助报表,每季度末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救助金给付
1.临时救助金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2.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按2元/人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