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防火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 m 和 10 m。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4 m,坡度不宜大于 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 5 m,在困难地段 不应小于 4.5 m。

(2)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2.00 h 和 1.50 h 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 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总油量超过 100 kg 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 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 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外 5 m 以内布置 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 3 m 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 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 5 ~ 10 m 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 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90 h。

(6)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7)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 2 个,上述安全出 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 1 个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

(8)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 离不应大于 75 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 m。

火力发电厂的灭火系统设计

(1)单机容量 125 MW 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当运煤系统建筑物设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气体灭火系统 集中控制楼楼内的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气继电器室、DCS 工程师站房或计算机机房、 原煤仓、煤粉仓(无烟煤除外)(惰化),宜采用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

(4)泡沫灭火系统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中,单罐容量大于 200 m3 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 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200 m3 的油罐应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的有关规定。

变电站的防火设计要求

(1)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①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 设置防火墙。油量为 2 500 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 600 kg 以上的带油电 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m;总油量为 2 500 kg 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 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②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 3 000 m2 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 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③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 000 m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 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 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④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2)安全疏散设计

①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400 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 m2 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建筑面积超过250 m2 的控制室、 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 2 个。

②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蓄电 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 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 宜相邻的 2 个乙级防火门。

③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地下室与地上层 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④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或地下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 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电气设备与电缆敷设防火设计

(1)35 kV 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 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 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 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2)总油量超过 100 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3)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 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 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储油设施。屋外单台油量为 1 000 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 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 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储油池,贮油 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 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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