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女子在视频平台上称:自己两颗门牙磕断了!
视频显示:女主在街头进入一家商户,脸部直接撞击在店铺的玻璃上,碰撞声蛮大!女子弯腰低头捂着脸,看情况撞击力度不小。
女子称,“你透明玻璃不贴防撞标识,我走路误撞了,都有责任,还真不是讹你,就是不服气。”
橙柿互动注意到,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情发生在12月20日晚上五点多。
事发后,该店营业员跟帖透露了当时的情况:女子撞上的是店里的橱窗。
她都离我们店很远,那个方向看过来我们过道小的可怜,橱窗还专门隔了墙出来挂衣服的。
她撞的位置是我们的墙上,视频能看到她快撞的时候还看了门一眼,她也不是高度近视。
我问了她,她说只是轻微。我问她那怎么会撞上去的,她说她以为这里是门口。
她等了我老板娘一个半小时多,期间我和她说了好几次:要么先去医院看看怎么样了,能不能弄回去。
老板娘回来她就说要她负责任,在我们店里牙齿撞断了两个。报警,警察看了完整视频都无语,让她真要追究就走法律程序……
对于店员的说法,女子反驳称,“你回来之后看我坐在那里,理都不理我,一句安慰话也没有。
“如果是我头撞了个大包,我都会走掉,可我这断的是两颗牙,我肯定要问问的,你说那是你自己撞掉的关我们什么事,你还说还好没把玻璃撞碎了。”
店员称,“我看你撞了,一直很小心的态度和你说话……我老板娘说当时你一开始要私了的,要她负全责,她不同意你就报警了。一切监控都看的到。”
这个事情传开后,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们分享起自己撞玻璃的惨痛经历——
“我都有点后怕!我家平时门都是开着的,开空调门是关着的。经常有人嘭的一声撞上去……”
“我家这个玻璃,脑袋都撞懵了,我气的去找纸先贴一下,心思去阳台看看有没有,结果嘴唇又被撞破了,当时气的发抖。”
“我去店里拿奶茶,他们家店擦的太干净了,我当时看订单直接撞上去了!把我Apple Watch屏幕直接撞花了。”
橙柿互动发现,类似的误撞玻璃事件,杭州也发生不少!
2019年11月27日,杭州江陵路某大厦一楼,有个女孩跑得飞快,没看清大门,结果头直接撞上玻璃,整块钢化玻璃全碎了,女孩小叶头上割了一道口子,送去医院了。
从监控看,事情发生在清晨6点54分,小叶从外面突然跑过来,一头撞上玻璃,整块玻璃瞬间粉碎,小叶倒在地上好一会儿,才摸着额头,慢慢站起……
2020年9月28日下午,杭州陈女士的单位一楼换了新玻璃。她走得很快,一头撞了上去。鼻梁、嘴巴和整张脸都贴在了玻璃门上,疼得眼泪出来,嘴巴里有血流出。
去医院一检查:一颗门牙松动,诊断为牙震荡,三颗牙齿要绑绷带,至少三个月时间尽量都吃软食。
这次事件,女子是撞到商家的玻璃橱窗上,围绕着谁应担责的话题,网友们也吵起来。
“有门你不走非要往墙上走!”
“但凡是个正常人,眼睛没问题的,都能分清展示窗和门的区别吧。”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那么大块玻璃就应该贴标识,店铺有责任保障顾客的安全 没有标识的落地窗也会造成隐患。”
“本来透明玻璃就要贴东西的,我自己租的门面开始没贴,自己都撞了好几次,有一次眼泪都撞出来了。后来买了2个箭头贴玻璃上,再也没有撞到了,商家还是有责任的。”
“不管是门还是橱窗还是任何什么东西,只要大面积玻璃,会让人误以为是门或者是通道的,没有贴防撞警示条提醒别人的,一旦出了事,商家就是有责任。”
“小心玻璃!这也是商家的细节服务。”
那么,对于网友的争论,法律界人士会怎么看?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沈淑敏律师指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也有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判断经营者、管理者(本案视频中的店家)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沈淑敏律师认为:结合本视频及相关图片来看,该店铺位于临街位置,玻璃橱窗是全透明的,未贴上醒目的图案或者文字等提醒标志。
视频中女子撞上的位置,极容易让人误判没有障碍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故店家作为店铺的经营者、管理者,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方面,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理应稍加谨慎,以保证自身安全。
但女子却未注意到旁边的玻璃门,疏忽大意直接撞上玻璃橱窗,故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女子保留医疗费用等相关支出凭证,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沈律师提醒:现在很多酒店、商场、商店都喜欢使用全透明玻璃门或玻璃橱窗,这些玻璃门或者玻璃橱窗虽然美观,但是安全隐患却不少。
商家在玻璃门、玻璃橱窗上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或在附近设置物品予以有效隔离,以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同时,消费者也应尽到谨慎行走的一般注意义务,在进入相关场所时应仔细观察,避免受伤。
橙柿互动留意到,类似撞玻璃的纠纷判例也有不少——
2015年12月,南京79岁余大伯去银行,一头撞上玻璃门,当场血流不止,后右眼角下方缝了4针。
当地消协调解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营业场所享有安全保障权,最终银行同意赔付余大伯3000元。
2018年5月,南京一10岁男孩跟妈妈去餐厅吃饭,一头撞上玻璃门,头上缝了10针。
当地消协和律师一致认为:玻璃和墙不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厅有责任为玻璃墙设置明显的警示或提醒标识,出了事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8月,南宁10岁男孩小明放学回家途中快速奔跑,撞上一临街商家的无框全透明玻璃门,导致受伤。商家负责人认为,撞门是因为小明不注意安全、跑得太快,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全透明玻璃具有无色、不易辨识的特殊性,商家作为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应该主动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然而商家没有在玻璃门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或其他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的图案或标识、在玻璃门附近设置物品予以有效隔离等措施,故对事件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也认为,小明事发时的快速奔跑状态,加大了误撞玻璃门的风险,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商家承担60%责任,赔偿小明受伤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