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特种作业是指: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其中高处作业是危险性比较高的一种特种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一、吊装作业
定义: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 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二、动火作业
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门。
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三级: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 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动土作业
定义: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
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 业。
四、登高作业
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分级:高处作业的分为四级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5m。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h<30m。
特级高处作:作业高度在h>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