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主管单位:出生证归我国卫生部门主管,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根据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
2. 办理机构:出生证一般由接生单位(医院)办理。在新生儿出生后,医院会为新生儿填写出生证并签发。
3. 印制与编号:出生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4. 规范管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曾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5. 出生证补办:如果出生证丢失,需要补办时,父母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部门不同而略有差异。
6. 派出所查询:出生证的信息通常不会被派出所查询,因为出生证是由医院开具的,派出所无法查询出生证明。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我国确保了出生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新生儿的身份认证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