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了几位当事人的咨询,情形出奇的一致,都是由于疫情的原因,公司考虑房屋租金等成本问题,打算从上海搬迁到二三线城市,或者在上海市内往外环搬迁,但是员工不愿意随单位搬迁。此时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能获得多少经济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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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搬迁就有赔偿?
公司搬迁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区分公司搬迁后员工是否选择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不涉及赔偿问题。
如果员工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搬迁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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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搬迁多远才有赔偿?
有当事人曾经问过我,公司从松江区搬迁到了闵行区,我以前出门走几步就能去上班,现在要多坐半个小时的地铁才能去上班,这种情况下单位有没有侵犯我的权益?我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答案是不能。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即上文中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如果公司从6楼搬迁到5楼,又或者从该园区的A栋搬迁到B栋的话,肯定是不满足这一条款的条件。若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则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合同里面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看,如果距离相差不远的,或者距离虽然远,但提供班车,或者允许晚到半小时等方式,员工不愿意去的,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是距离远,不能提供解决措施的,那么公司应当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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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搬迁能有多少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