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建筑物防雷分类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爆炸类)
a、凡在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
b、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c、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d、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注:在《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T16-92中不包含此类。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A、国家级建筑类(重要部分)
a、国家级的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b、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建筑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c、国家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注:相当于《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T16-92中一级的防雷建筑物。
B、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建筑类
a、制造、使用或储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b、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c、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d、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C、人员密集建筑,多雷击部、省级建筑与民用建筑(次要部分)
a、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b、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上述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中的二级防雷建筑物。
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A、部、省级重点建筑类(重要部分)
a、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b、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上述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中的二级防雷建筑物。
B、多雷击工业与民用建筑(次要部分)
a、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b、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上述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中的三级防雷建筑物
C、其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a、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b、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Ⅱ、爆炸物质与危险环境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Ⅰ类:0区、1区(电火花可点燃)、10区
Ⅱ类:1区、11区
III类:2区、21区、22区、23区
0区:通常情况,具有爆炸危险
1区:通常情况,不具有爆炸危险;在非正常情况,具有爆炸危险气体
2区:在正常和非正常情况,爆炸可以性都极小
10区:正常情况下,可以发生爆炸
11区:正常情况下,不可以发生爆炸;在非正常情况下,有可以发生爆炸固体
21区:在生产使用贮存转运过程中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易燃烧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易引起火灾
22区:能引起火灾的粉尘、纤维和悬浮物
23区:能引起火灾的固体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