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省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客运站、客运经营者、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近日印发,规定了客票代理费、班车延误费、补票手续费、退票费、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等计费标准,于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详↓
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从率计收,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以下站5%。
客票代理费为客运运费的3%。
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计算公式:(票价-票价内代收费用)×应计费率。
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
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
超过规定发车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延误发车,班车延误费按已售票的10%计收;
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班车脱班费按应售票款的20%计收;
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按应售票款的100%计收。
补票手续费
每人次2元。
退票费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前(含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客运站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按等级收取旅客站务费:一级站每票2元;二级站每票1-2元;三级站每票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