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期间,北京公安机关的一则通报成了爆炸性的新闻,知名演员李某峰因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
这也让我们再次将目光转向了嫖娼这个行为。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最多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但也就仅此而已了。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这样,那黄海波为什么在里面待了半年之久呢?
这是因为黄海波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14年,彼时,根据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不过,上述规定在2019年12月28日被废除。现在的规定最多也就是治安处罚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李某峰赶上了好时候。
不过,嫖娼行为并非完全不会构成犯罪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嫖娼行为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一、传播性病罪
这规定在刑法第360条之中,根据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行为人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是明知的
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聚众淫乱罪
这规定的刑法第301条之中,根据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的相关解释和规定,三人为众,这个三人包含三人以及三人以上,也就是说,如果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一共超过三人,这包括“1+2”或者“2+1”,都是可以构成犯罪的。(突然想起来“多人运动”)
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淫乱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只参加一两次的话,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强奸罪
这是比较特殊的了,因为一般情况下的强奸,都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与妇女发生关系才构成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不过有两种情形下,即便是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是构成强奸罪的。那就是看发生关系的对象。
如果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发生关系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是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无论如何都是构成强奸罪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以及是否有性防卫能力,需要综合现实情形具体认定。
尤其针对幼女而言,如果对方未满12周岁,则一律认定为“明知”;如果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则需要通过她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认定。毕竟现在人都比较早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