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首要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
2、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首要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3、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4、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1、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首要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
2、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首要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3、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4、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