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商贸企业的商品因为滞销过期后,依据在开始销售前商贸企业和供货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商贸企业需要将过期商品交给供货商统一销毁,并且供货商需要赔偿商贸企业80%的原货款,剩余的20%货款是因过期损失的货款,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无需转出该部分货款。
但是在处理该情况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问题一:供货商在赔偿商贸企业80%原货款时,可以将这一过程视作两步,第一步是销售折让是多少?供货商和销售商约定好货物一旦过期卖不出去,供货商就需赔偿销售商80%货款,相当于销售方只支付了20%的货款。确定好销售折让后,我们就可以把过期品根据协议根据协议统一销毁了。
问题二:那么经销商在收到退回的货款后,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的支出又该计入什么项目里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的规定,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制销毁/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也属于非正常损失。
因此,当食品因过期下架之后,食品的生产厂家已经和商贸企业之间构成了实质性的退货业务。商贸企业会计在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时,应该按照退货处理。食品生产商在退回80%货款后,不管是否开具红字退货发票,销售企业都应在实际退货业务发生之后,按照商品的应退货款进行价税分离,并开具红字的“进项税额”。
20%的剩余货款属于销售企业和收入相关的实际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抵扣进项税额的。在会计处理上,该20%差额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它是企业管理原因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