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分级,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鉴定标准的分级如下: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等。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鉴定的分级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鉴定的分级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鉴定的分级有三个,分别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的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建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的分级需要准备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这些资料的准备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伤鉴定的分级包括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的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建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