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依据之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编号为GB50352-2019,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
2、规范条款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条文说明:6.11.7 凸窗的防护措施是为防止在玻璃被冲击后导致人员高空坠落,防护措施可以采用设置防护栏杆或采用带水平窗框加夹层玻璃的做法。夹层玻璃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①夹层玻璃做法:夹层玻璃造价较高。
②加装防护栏杆
二、规范依据之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1、规范条款说明
5.8 门窗
5.8.1 窗外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2、补充可踏面知识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②当临空高度在 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秋.2m。)
③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④公共场所栏杆 离地面0. 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⑤一旦形成可踏面,栏杆高度需从可踏面顶部算起。
3、按照此规范栏杆设置
①存在问题:高层住宅窗户禁止外开,因此,栏杆过高,导致窗户无法开启,且验收无法通过。
②采取措施:需缩小上开窗的尺寸。弊端:影响美观。
三、针对该问题飘窗更好改进措施
优化方法一
降低窗台高度至400mm,窗台宽度缩小至200mm高外墙翻沿,按照900mm高设置栏杆。这样做的好处是飘窗上开启扇高度不受影响,美观。
优化方法二
户内设置600mm高护窗栏杆,室外设置300mm高栏杆。飘窗高度、宽度均不作变更。
实际施工照片
四、结语
飘窗栏杆设置需综合考虑,在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款下,结合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条件,进行优化设计,我们设计师在设计时需严格考虑上开窗高度否则出现栏杆安装完成后窗扇打不开等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