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告一个准?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为只有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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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告一个准,笔者结合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1:
李某应聘了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李某拒不签订,公司方觉得不签就不签吧,反正也不是我们不给他签。李某工作了大概2年左右,突然提出离职,并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了公司,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李某。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按理说,是李某自己拒绝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应该赔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次,公司被判赔偿李某,原因无外乎是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李某虽然拒绝了,但公司并未直接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直接任用李某达2年之久,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若是当初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直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就不会有后面赔偿的事了。
案例2:
王某于2018年9月12日正式入职,并担任公司资深销售总监一职。在职期间,王某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公司于每月10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但双方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说法却不一样,王某说公司从来没跟他签订过合同,而公司则称双方签订了合同,发给王某的电子档劳动合同,王某也签字确认了,只是,由于疏忽,保管不善,导致合同丢失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对于公司的说辞,王某表示确认公司曾经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他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但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王某入职半年左右,公司以多次迟到为由辞退了王某,王某按照约定时间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离职补偿金。
合同没了,不管什么原因,就是没了,公司说丢了,可能会被认为是没签,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平常还是要保护好员工的合同。切勿因为丢失损害公司利益。
不签订合同,是不是一告一个准,这个具体还要看真实情况如何,但,笔者想说的是,如果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肯定是一告一个准的,毕竟,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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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是签订劳动合同比较好,签了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还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样一来的话,企业对员工的约束力就变弱了,对企业并没什么好处。
3.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会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4.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一样是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义务的。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而言,并没什么好处,反而只会令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大,若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基本是一告一个准,所以,作为用人单位,还是要坚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省得以后出现更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