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税种都会首先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要明确申报缴纳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并非意味着就要缴纳,只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报缴纳才会产生滞纳金。具体到契税应当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首先,我们来看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改变当日;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当日。
其次,我们再来看契税的缴纳时间。根据《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或者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等特殊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综上所述,除了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情形外,实务中只要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所以,契税完税证明成为承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有效证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了契税,即满足政策要求,也就不会产生契税滞纳金。但对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比如补缴土地出让金、受让土地后发生的城市配套费、拆迁补偿费等,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自行申报缴纳,没有缴纳,则应加收滞纳金。所以,需要办理产权和不需要办理产权,其契税缴纳时间完全不同,办理产权的,契税缴纳时间取决于办理产权手续的期间,只要是在办理手续时缴纳契税,即使超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0天、一年、两年,都不存在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