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一、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一)、可以开具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废原始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账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可凭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账税额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