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诚实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银行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将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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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者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者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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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的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人员三枚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存款人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县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符合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券和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款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中国内地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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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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