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权的特征。矿业权是一种专有的财产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核心。
矿业权
矿业权的具体分类如下:
1. 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探明矿产资源并获得工业储量权。探矿权人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也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2. 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人可以获得矿山的开采权,并进行采矿生产。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中重要且必需的组成部分,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收集资源储量、生产技术指标等相关资料、数据,通过市场调研及专业分析,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为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申请等经济行为提供价值依据。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事项,也是评估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准确规范地描述评估目的,对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正确选用相应的技术规范及选择评估参数的必要前提。同时,能有效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未按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而引发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