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经常犯一个错误,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不需要交税!但实际上,公司经济效益好、如果股东想把钱分走,还需要交20%的分红个税!只有完税之后,公账提现到个人账户是合法合规的。否则就是违规的!
【01】公转私超级大案及税务处理后果
案例一某公司王总为了规避股东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个人借款形式,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将100万元资金转让个人手中,以后2年陆续采取不存在的费用发票来补齐借款,但在一次股权转让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了该涉税嫌疑,通过查看“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发现了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不但如数缴纳了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还加收了5万多元的滞纳金和一倍罚款20万元,并将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这种现象目前不算少数。
案例二
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说是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准备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看到该公司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中盈余公积60多万,累计未分配利润-120多万。但从盈余公积60多万看,说明该企业以前年度是盈利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也只有-120多万,亏损也不算多,看到存货下面的库存原材料余额有560多万元,应付账款余额360多万时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可能存在未计销售收入,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02】央行通知了!加强账户管理!
央行重磅发布的《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政策中,非常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要提醒各位:个人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注意了,受大额可疑监控。影响各位以后的出行和企业信用以及子女入学等等事项。
这就意味着,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今后,我们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3种情况将列为重点对象:
①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②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③不管谁对谁,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03】公转私3种常见违规操作
1、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04】合法公转私的8中情况
情况一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情况二
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情况三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情况四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情况五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情况六
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情况七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情况八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
【05】违规公转私的税务和法务处罚
国家税务局早在【2003】158号、【2005】120号文件就对这种现象进行了税收防范,即将股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公转私”就是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一般用于支付员工的薪酬或个体户货款等等。而公转私对个人的影响主要就在于:若没有合法依据,转账的数额又比较大的话,很可能会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现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转私账户核查其涉嫌洗钱的风险,经常从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会被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即使没有实质的洗钱行为,但也会不胜其烦,经常会被要求配合调查。
有一些公司、企业的员工可能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过大就存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公转私常常伴随着偷、逃税违法犯罪风险。因为很多公司为了偷、逃税务,就会在开工资时虚列员工人数,然后将这部分工资薪金用以分摊高薪员工薪水或直接打给股东。有些民营企业存在为了逃避税务支出频繁公转私,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实,个人将面临协助逃税的风险而接受相关法律惩罚。
而为了规避风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了: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05】银行对转私的管控措施
因为公转私的网上支付业务,很难辨别客户真实身份,加上网上银行的准入门槛低,开立结算帐户只须提交基本工商数据即可,在门槛不高情况下,导致就算公转私业务符合可疑交易行为,也被列入人工关注范围,但常常无法引起银行反洗钱系统的预警。
另一方面,基于不同银行对公转私网上支付业务的风险偏好(也称为风险胃纳,Risk appetite)不同,造成银行对待公转私业务的态度并不一致,有银行按照客户风险等级设置“公转私”的网上限额,或是通过收取费用垫高“公转私”汇款成本,藉此达到限制“公转私”笔数的目的,但也有银行对客户使用网银公转私转账没有限额,甚至汇款手续费还全免,但不论如何,银行对公转私的网上支付业务,都须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风险管控。
第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力度(KYC)
当发现有人控制多个单位帐户时,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开户前,就要重点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授权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识别工作,辨别是否存在一人开立多个单位帐户的情形。
第二、针对客户不同风险等级设定不同的网银转账限额
银行可以根据二八法则,把风险控管资源投入在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客户“公转私”交易上,对频繁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的“公转私”交易,应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例如重新识别交易主体身份,并于
下次交易发生时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材料,以证实交易背景的真实与合理性。
第三、强化“公转私”网银交易内控制度的规范操作。
银行应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公转私”现象,必要时报送可疑交易,特别是在人民银行2016年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后,银行须针对企业做好法人代表的面签工作,并留存视频和音频资料,对资产规模不清楚的法人须审慎开通网银,对于存疑的企业应当果断拒绝开户。
参考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参考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考三
为推动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实现路径,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