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又被称为简易征收,是针对一些行业特殊的纳税人(因为无法取得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按照一般进销项方法核算后会出现税负过高问题),税务机关对其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但是,企业一旦对简易计税的方法理解不透,就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举个例子:公司A是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自产混凝土,按照政策规定,公司A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在实际纳税时,公司A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把“沥青混凝土”和“外购水泥混凝土”这两项也纳入到简易计税的范围里,二是同时进行了增值税进项抵扣。
最终,公司A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共300万元。
其实,公司A的税务风险,都是可以提前避免的。下面,印心带大家来分析一下,公司A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一、将非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
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简易计税的范围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沥青混凝土不适用简易纳税,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款。
二、外购水泥混凝土的计税方法
很多混凝土企业都误以为,只要是“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就适用简易纳税。
但是根据财税法规,企业只有销售以自产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获得的利润才可以采取简易纳税的方法。
企业先从外部购买水泥,再生产出的商品混凝土,一般采取税率为13%的计税方法。
三、采用简易纳税,同时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的进项(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如果是选择使用了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再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
以上三方面,就是公司A涉及的税务风险。由此可见,只有我们真正理解了简易计税,才能及时防控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