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的一个微头条我点评了一位停车场的收费员拒收第四版人民币的事例。
首先亮明观点,收费员把人民币撕毁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在认定了收费员撕毁人民币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我也说到了”第四版人民币已经停止流通了“。但是在仔细阅读了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的[2018]第6号公告后发现,我说错了。确切的说是说得不够全面。
根据公告,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停止流通的是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2角的纸币和1角硬币。公告中将其定义为部分券别。
而第四版人民币中还有1角纸币和5角纸币,以及5角硬币和1元硬币,这四种券别并没有在公告中说停止流通。既然没有公告宣布停止流通,那么就是意味着是可以流通的。虽然说如今这种小额的辅币用得越来越少了,电子支付更是让其几乎很少有用武之地了,但是并不不代表其就不能使用流通。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在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公告停止流通之前,他们就是可以流通的,拒收是违法的,撕毁更是错上加错的违法。
而这起事例中,停车场的收费员拒收的正是这种5角的第四版人民币。
因为仍然为流通货币,所以引用图片时需要打上”样票“字样
另外这种1角的第四版人民币也并未停止流通。
目前我们使用的是第五版人民币,第四版人民币发行期1987年4月27日至1997年4月1日。一共发行9种面额,14种票券。其中1角券1种,2角券1种,5角券1种,1元券3种(1980、1990、1996),2元券2种(1980、1990),5元券1种; 10元券1种,50元券2种(1980.1990),100元券2种(1980、1990)
如今第四版人民币更多的是存在很多人的记忆中了,或者作为收藏品了。其中部分券别如1980年的50元,1980元的2元,在收藏品市场上全新挺版的价格已经是面值的几十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