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湖南高院公布一案件。2021年9月7日,长沙某职业技术学院2021级15岁学生小丽,因手臂有一处文身,学校未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作出退学决定,要求小丽父亲将其领走。其父承诺带小丽消除文身后再来上课,但被告拒绝,且报警后依旧协商无果。当日学校退还了学费,小丽则另寻一处昂贵私立学校就读,并将学校告上法庭。小丽认为,校方作出退学决定无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且因退学决定使原告负担高额学费并承担巨大精神压力,故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校方认为,校方依规在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报考学生、报到新生不能有文身,发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最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决定取消原告入学资格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