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如果不涉及分割财产,法院按照每件5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向法院交纳费用,如果诉讼标的额超过20万元,则超过的部分按照0.5%向法院交纳费用。
由此可见,诉讼标的额的多少决定着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那么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呢?
一般来讲,离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诉讼请求中所罗列的所有财产金额的总额。
以此为计算标准,如果离婚时请求法院分割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一辆20万元的轿车、10万元的存款、10万元的债务,则诉讼标的额为14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这部分财产分割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为6000元,再加上不涉及分割财产的部分需缴纳50元至300元的费用,所以最终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在6050-6300元之间,如果最终案件是调节结案的,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还产生了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则最终的费用如何承担由人民法院在案件结束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