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将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混为一谈,但是其实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而且二者之间的意思相差甚远,切忌混为一谈。
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如何理解物权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怎么区分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
1、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净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辅助生活所占的净面积,例如居住建筑物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所占的面积。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
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墙、柱等结构所占的面积。
2、占地面积:
对于建筑物而言,占地面积是指建筑占地面积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计算。通常用于计划地块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土地面积。
可以指到手的空白地皮的平米面积,即地块总面积。在最初进行报批立项时,会经常用到“占地面积”这个词,就是这个意思。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等于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的分类
1、依据对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可划分:
总的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这些术语是为了描述独幢建筑物的总的建设规模,以及地上部分建筑规模的量和地下部分建筑规模的量。这些概念主要出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的审批情况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的初始登记需做的《房屋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中等很多环节。
2、依据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划分:
可收益的建筑面积、无收益的建筑面积、必须配套的建筑面积(无收益部分)
建筑物通过出售、转让、置换、租赁、投入运营等方式可产生经济收益,经常在估算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时需要依据房地产(或建筑物)的可收益部分、无收益部分和必须配套部分的综合分析判断最终价值。
3、按建筑物内使用功能不同划分:
住宅功能的建筑面积、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配套功能的建筑面积、人防功能的建筑面积。
这类划分主要依据人们对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来划分,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不同需求。当然不同的使用功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使用目的基本不同。
4、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构成划分: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其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就是房屋权利人所有的总的建筑面积,也是房屋在权属登记时的两大要素。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单独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它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应该分摊的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那部分建筑面积,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通常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为: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三、建筑面积的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