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偷来的战利品,竟刮出了1万余元奖金,这次发财了!”
日前,杭州某宾馆房间,几个年轻人正沉浸在“发财”的喜悦中,门突然被“破开”——“警察,不许动!”
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早已被绍兴上虞警方盯住。
当天早上,上虞百官派出所接到彩票店主报警称,自己的彩票店被洗劫一空,大量福彩刮刮乐被偷。“他们偷彩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换钱,所以一定会去兑奖。”顺着这条线索,通过一系列追踪、摸排,上虞警方在杭州成功抓获嫌疑人毛某、郑某、凌某、江某、姜某等人。
据悉,未满16周岁的郑某和毛某因前段时间打牌输钱,加上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导致经济拮据,受17岁江某的挑唆指使,萌生了去彩票店偷刮刮乐的想法,于是前往上虞实施盗窃。
成年男子姜某为郑某和毛某提供了路费,而后一同参与刮奖分赃。成年女子凌某明知男友郑某盗窃,仍助其销赃及彩票刮兑。目前,郑某、毛某因未满16周岁,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余3人则被刑事拘留。
这伙人盗窃的刮刮乐票面数额约3万元,共兑奖7000余元,未兑奖4000余元。案情并不复杂,可是,盗窃的金额应该按3万元算,还是加上奖金来算?
其实,偷彩票是最“不划算”的行为,不中奖还好,一旦中奖,中得越多,处罚越重,律师解释,偷彩票者的盗窃金额,应该由彩票本身的面值加上兑奖所得金额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也就是说,本案的盗窃金额,应该由被盗彩票的本身面额3万元加上兑奖所得7000余元组成。这是一个很“微妙”的数字,因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3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过,即使不到3万元,处罚也不轻,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浙江法制报、浙江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