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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准办酒席”
涉嫌歧视再婚人士
文 | 郭元鹏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该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席,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更为严苛的是,“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7月3日《南方都市报》)
酒席铺张浪费,通知范围过度,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到了该好好治理的时候了。随着各地反对铺张浪费高潮的迭起,通过规定的形式,通过制度的形式,对酒席进行约束,是一种积极作为。然而,不是所有强硬规定,都能收获良好效果。
就像贵州省天柱县的酒席规定,显然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复婚不准操办酒席”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近情理。复婚对于双方来说,也是幸福的事情,也是高兴的事情。夫妻离婚的时候有着种种原因,但是不管原因是什么,能够破镜重圆,能够重归于好,能够再次牵手,都值得庆祝。“复婚酒席”不应该是决不允许,而应该是设定一个范围。复婚办理酒席,可以限制在近亲属之间,比如双方父母,比如双方兄弟姐妹,比如最要好的朋友,只要不是“借机敛财”,就应该允许。
最值得一说的,就是“再婚酒席严规”。按照当地的规定,“再婚酒席”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中规定,只有“初婚的一方”可以操办酒席。表面上看,这种规定是人性化的,在再婚的家庭中,很可能有一方是初婚的情况,对“初婚的一方”允许办酒席,似乎制度和规定很有人情味。而实际上也是没有人情味的。因为,结婚不是一方的事情,是双方的事情,再婚也是结婚的一种。“嫁给了再婚的男人”或者是“娶了再婚的女人”,能够结合在一起,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幸福的事情,高兴的事情。在办理酒席的时候,岂能只允许“初婚的一方”兴高采烈?而“再婚的一方”就得冷冷清清?这对于“初婚的一方”来说,也是深深遗憾。
比如说,再婚的婚姻,“初婚的一方”是女性,难道只能在“娘家的宴席”上高兴,到了“再婚的一方”就只能鸦雀无声?比如说,再婚的婚姻中,“初婚的一方”是男性,在迎娶“再婚的女性”的时候,让女方家里就不能有祝贺客人?这样的婚礼不是“完整的婚礼”。对于“初婚的一方”来说,会是人生最大的遗憾。
倡导节俭办酒,减轻群众负担。这样的出发点是对的。然而,不能打着节俭办酒的名义,让权力胡来,可以倡导节俭办酒,而不应该如此教条。再婚的人很多,也是人生一大喜事,不应该禁止。想得这么细,太荒诞了,这就是莫名其妙、奇葩的规定。从政府管理角度讲,明显手伸得过长,换句话说,老百姓婚丧嫁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摆几桌酒席,政府不要干涉人家。
“再婚不能办酒席”涉嫌歧视再婚人士,也暴露了权力的醉醺醺。
本期编辑:王俞
投稿邮箱:hlj@red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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