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一段视频在网络上发酵:丹东一女子工作时被前老板狂扇10多个巴掌!
据了解,被打女子姓初,打人者是她的前老板张某。初女士丈夫称:事情发生在11月7日,妻子是离职后遭原店铺老板殴打。
初女士丈夫:“这老板两口子事挺多,毛病挺多,后来实在是受不了了。提出离职提了两三次,就不放人。后来俺媳妇实在没有办法了,说我要备孕,我要回丹东,这才让走。”
男子将女子抓着脖子连椅子带人一起拽倒在地。视频截图
女子倒地后,男子连扇巴掌。视频截图
初女士丈夫称:打人原因是妻子离职后仍在本地从事装饰品工作,涉及商业竞争。
初女士丈夫:“让走之后,俺媳妇后来联系了个活,也在东港。前老板就知道她搁这块儿上班了。两口在早上发微信、打电话,就骂俺媳妇这么不讲究,那么不讲究。挂完电话后,到俺媳妇那个店,去了就给她打了。”
初女士被打倒在地。视频截图
报警后,张某被行政拘留10天,但至今未道歉。
初女士丈夫:“到现在,对方,连出面的人都没有!打完我了,你没有一个道歉!”
知道多一点
前述事件的起因“商业竞争”,装饰品行业前老板不允许员工从事同行业,合理合法吗?
最近几年有个很火的词叫做“竞业限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有的公司甚至发展到了普通员工也要求签。有这些法条,快来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