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夫妻,到头来竟是无效婚姻。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皂头法庭宣告一段存续十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行为坚决说不,切实维护了人文伦理。
谢1某(谢某父亲)与谢2某(林某某母亲)系亲兄妹,原告谢某系谢1某的儿子,被告林某某系谢2某的女儿,两人恋爱后2012年开始同居,2013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谢某3。现原告谢某以其与被告林某某系近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请求认定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弟关系,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符合婚姻无效规定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谢某、被告林某某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只有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公民要树立知法、学法、守法、护法意识,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才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维护小家稳定,促进大家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