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一次性创业资助
【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领此项补贴: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返乡创业人员;
⑤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创业的港澳青年。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2、创业租金补贴
【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创业的港澳青年。
【补贴标准】
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3、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领条件】
属于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民、港澳青年等重点群体的创业者或所创办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的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和贴息】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贷款和贴息期限】
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