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港区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草案,主要有关国安委职责以及国家秘密等问题,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权责,并且表明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全面厘清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原意。这次人大对香港国安法释法具有四大意义。
第一,全面理清黎智英的法律争议,堵住了潜在的法律缺口,止疑息惑,定纷止争。这次人大释法源于黎智英一方执意聘请,没有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英国大状Tim Owen而引起。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国家都不会允许在本国没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庭辩护,香港由于历史原因在回归后《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仍允许外国大律师在个别案件中经法院批准参与诉讼。然而,当时《香港国安法》仍未订立,有关的法例并未有顾及国安法实施情况。在黎智英案中,终审法院更以技术原因判律政司败诉,批准黎智英可聘用没有执业资格的外国大状,不但在法理上说不过去,更可能造成角色利益冲突,以至泄密等风险,与国安法精神不符,造成香港的国安缺口。
由于终院已经作出“终局判决”,所以唯有人大出手释法,才能全面理清黎智英案的法律争议,堵住潜在的法律缺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锤定音明确了没有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不能参与国安案件。人大释法更将修正法庭对于黎智英案的判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院之前根据旧法作出的赋予Tim Owen在黎智英案上的执业资格决定,届时将被视为自然失效。
第二,这次是人大首次根据国安法第65条进行释法,也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年以来的首次释法,具有检视和完善国安法的重要意义,更是对国安法的重要补充。回归以来,人大对基本法进行了五次解释,但对于国安法这次却是第一次,意义更加深远,一方面体现人大就香港国安法的法律争议进行解释的权责,始终《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具有大陆成文法系背景的全国性法律,而香港法庭主要行使普通法制度,当中存在一些磨合、理解问题无可避免,需要人大释法进行解决。
另一方面《香港国安法》对香港而言也是一条崭新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至一些法官对于《香港国安法》未必全面了解。这次释法不单是针对具体条文,更是就着国安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进行解释,是对《香港国安法》的一次总体梳理、检讨和完善,对于可能出现的国安缺口,也作出了修补,有利香港社会更加全面、准确地落实《香港国安法》。同时,整个释法过程,各界的广泛讨论和解读,也是一次有意义的国安法宣传和教育,对于国安法的落实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通过释法阐明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明确原则,划清界线,为法庭之后的判决提供了最权威的依循。《香港国安法》第3条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当中明确了司法机构的责任,不只是判案,更是通过审讯和判决,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目的。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年多,法庭的判决总体上体现了有关要求,但同时个别判决尤其是在黎智英案上的判决,却明显与国安法精神相违,反映了部分法官对于国安法的精神缺乏全面深入理解,甚至以技术理由漠视司法机构维护国安的责任。人大释法不但是解释有关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更为法庭之后的判决立牌指路,指明原则和界线,为判决提供了最权威的依循和指引。
第四,充分显示出中央和特区政府坚定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一些别有用心者过去一直将人大释法污名化,指释法是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这些说法不但罔顾人大的释法权,更是借此排拒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令中央在香港国安问题上自绑手脚。在黎智英案上,这种“释法损害司法论”又再沉渣泛起,目的显然易见。
然而,特区政府却没有因此患得患失,在终院作出判决之后,随即果断提请人大释法,人大亦随即出手解决法律争议,没有因为这些不释法论而投鼠忌器,充分反映了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坚定决心,不会坐视任何国安漏洞的出现,更不会为反中乱港势力提供任何翻盘机会。事实上,人大释法已经成为“一国两制”下香港宪制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人大释法之后,国安法的执行必将更加有力,香港的国安法律体系必将更加牢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也将得到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