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微博(九派新闻)消息。4月12日报道,四川成都。2020年4月,成都一小区内多条宠物狗死亡,住户徐某的小孩被一只未牵绳的狗吓到,徐某心生怨气,网购了能导致狗中毒死亡的硝氯酚,裹在火腿肠内,撒在小区的草丛里。几天内,小区共有13只宠物狗死亡。报警后,警方以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移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二次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检方认为警方徐某确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但只有3条狗体内提取到了硝氯酚成分,也未收到有效的宠物狗价值鉴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得知检方的决定后,犬主们决定继续维权,“大家都养得有感情了,无法接受狗中毒死亡的事实,已聘请律师,会申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共安全包括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宠物狗属于公民的财产。徐某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现在已经造成13只宠物狗死亡。如果经过鉴定,13只宠物狗的价值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对投放危险物质罪“重大损失”没有相应的标准,本案参照当地四川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相关标准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犬主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