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12月份开始,“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半”的案件不断引起社会关注,后来随着案件细节的公布大家才知道,原来掏的并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然而,时隔半年之后,家属不但自首行贿,而且还提出了警方疑似“钓鱼执法”、案发地点和鸟的数量都未查清的质疑。面对法院判决,当事人为何迟迟不肯接受?剧情不断反转的“掏鸟案”,究竟要到何时才会尘埃落定呢?
作案地点和掏鸟数量与事实不符?
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土楼村的一个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判决书中写到,这些都是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然而被告人闫啸天的父亲却认为,法院审理查明的作案地点和燕隼的数量都不对,法院以此定罪,作为当事人的父亲,他心中始终不服。
闫爱民:我一直希望按照事实证据,他明知就是明知,他有罪就是有罪,他究竟掏了多少只,他卖到哪了,或者你这一系列警方必须查清楚,才不能被冤枉,俺是就是要求事实的真相。
记者:你觉得这个案没查清吗?
严爱民:我感觉就是没查清,这个案子,因为当时公安,为啥一个判十年这大的案子,你连去现场调查都没有。
根据判决书中检察机关的指控,闫啸天和王亚军一共猎捕燕隼16只,第一次是在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地点是辉县市高庄乡的土楼村,数量是12只。然而闫爱民在查看卷宗时却发现,闫啸天在接受警方审讯时供述,他们第一次掏隼是在土楼村至山前村路边的杨树上,而王亚军供述的地点则是在高庄村的西北地,两人的供述与判决书中认定的土楼村明显不是同一个地点。
回应:核心在于犯罪事实后果
对于案发地点的质疑,辉县森林公安局承办此案的科长丁广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了回应,据丁广宇解释:“猎捕、贩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行为犯,核心在于犯罪事实后果。闫啸天捕获燕隼雏鸟是在一个较大范围中搜罗,所提到的村庄是指的捕猎区域。即使捕猎地点在外省,也丝毫不影响对这个案件的判断。”
家属质疑 仅凭口供作为定罪证据
对于警方的这个说法,闫爱民表示无法接受,因为闫啸天和王亚军的供述都非常清楚地表明,案发地点就在高庄村,但是判决书却认定是土楼村,这明显是一个错误,而不是警方说的范围和区域的问题。而且在闫爱民看来,不管作案地点在哪里,如果警方只凭口供,不去现场调查,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闫爱民:刑事诉讼法54条明确规定,光有嫌疑人的口供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作为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它必须有其他作证才能认定。
目击者回忆经过 数量并非12只
在闫爱民看来,正是由于办案机关没有去现场调查,所以才导致了判决书中认定的作案地点是错误的,而且第一次掏鸟的数量也因为没有去现场调查,与实际情况出现了重大偏差。据闫爱民说,案发之后他曾经不止一次去过那个掏鸟的现场,并且找到了几位目击证人,据他们的回忆,当时从树上掏下来的小鸟肯定没有12只。
郭泽亚是闫啸天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据他回忆,按照判决书上说的2014年7月14号那一天,他当时应该也在现场,。
据郭泽亚回忆,掏鸟的地点位于高庄村村内,就在他的一个亲戚家门口,并不是判决书上所说的土楼村的小树林里,而且数量也没有12只那么多。
掏鸟后 目击者曾拿手机拍照片
据郭泽亚说,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是他印象中那棵树非常高,所以他可以肯定,当时王亚军只爬了一次树,而且小鸟被掏下来之后,另一名在现场的目击者郭方豪还拿手机拍了照片。
专家:“ 一个鸟窝不可能有12只燕隼”
既然目击者都声称他们当时看到的小鸟只有四五只,那么闫啸天和王亚军一致供述的12只燕隼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燕隼的生活习性,一个鸟窝里不可能有12只小燕隼。
中科院专家 孙悦华:燕隼它的孵卵数一般是2到4枚,就是说一次可能产2到4个卵,然后3个居多,就是一般是3个就是最多的情况。它那个12个肯定不是在一个窝。如果要是有12只鸟的话,不可能在同一个窝里边有12只,是不可能的。
如果一个鸟窝里不可能有12只燕隼,那么当时现场到底有几个鸟窝呢?虽然现在树已经被砍了,但是附近的村民对当时树上有几个鸟窝的回答还是非常肯定。
目击者声称当时只看到四五只小鸟,村民证实现场只有一个鸟窝,而专家表示一个鸟窝不可能掏出12只燕隼,那么会不会是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掏了燕隼呢?然而对于这个疑问,不管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时都没有涉及,根据法院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是在一天的时间里猎捕了12只燕隼。
关于燕隼数量的质疑,辉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丁广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属于量刑的核心问题,已经反复核实,非常确凿。且每一只都有具体的流向,正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然而对于警方的这一说法,闫爱民表示难以理解。
据法院判决书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捕获燕隼12只,其中跑一只死一只,剩下的10只,7只卖到了郑州,两只卖往洛阳,1只就卖在辉县。第二次捕获4只,即被警方查获,并同时查获一只闫啸天购买的凤头苍鹰。
2014年7月30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卖到辉县的那只燕隼被警方查获,购买燕隼的犯罪嫌疑人之后也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按照警方的说法,本案中每一只燕隼都有具体的流向,但是闫啸天的代理律师却认为,除了在辉县查获的那1只燕隼,其他卖到外地的9只燕隼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
代理律师 付建:如果说证实它的存在,必须得找到卖给谁了,在什么地方交易的,有没有指证现场,有没有转账或者说是支付货款的凭证。而且还没有当事人的,假如说坐车去的、开车去的,过路费的证明。在这些证据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只有只凭当事人的口供,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就认定了犯罪脉络,我觉得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质疑争论 现行法律如何规定
在被告人家属和律师提出这些质疑之后,辉县森林公安局和法院的办案人员随即通过媒体做出回应,认为这起案件“猎隼贩卖,事实始终确凿”,随后也有专家撰文,认为这起案件“适用法律正确、未枉法裁判”。那么对于这些争论,我国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闫爱民正是根据这条法律,一直质疑警方没有去案发现场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这个要因案而议,不是说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要做到这样。我刚才说了,我们假如说这个案子他卖12只是确凿无疑的,但他就是不说清楚,我是从哪里来的,是买来的,还是我自己掏的,那你说这个案子,你让警察到哪里去查呢,那没办法去查。
闫爱民同时认为,由于警方没有去现场调查,导致了案发地点出现了错误,那么这对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如果这个掏鸟事实确实存在的,法院或者办案机关认定的掏鸟的地点和实际发生的掏鸟的地点不一致,那么这应该是一个工作上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瑕疵不负责任。但是它会不会影响到本案的定性或者量刑,还不能这么简单认为,核心在于你是不是确实猎捕了并且出售了这12只鸟,这是事实。如果这个事实能够确信,至于你从哪里,那不是最重要的,当然要把它查清、查明。
针对燕隼数量的质疑,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两名被告人第一次猎捕12只燕隼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认为,既然现在有新的目击者证实第一次掏的数量并不是12只,那么这起案件的关键,还是要查清楚这12只燕隼的来龙去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现在的问题是说,在大家看到的有人证明的第一次掏鸟中,到底是几只,和后来办案机关认定的12只显然是不吻合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办案机关根据什么,来认定它是12只,这就值得提出一个疑问了。因为看到掏鸟的人证明当时只是五六只或者四五只,那怎么能够一下变成十几只,在这个问题上,办案机关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认定12只是有事实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才可以。
专家表示,这起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而且剧情不断反转,其中的很多问题值得深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是我们的普法宣传有问题,为什么那么多人认为这掏几个鸟怎么判这么重的刑。熊猫大家都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正规动物,谁都不敢去碰到,谁也不应该去碰它。但是像这个案件所涉及的这个燕隼这种鸟类,确实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是有欠缺的。 第二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这么多的关注,那也暴露出我们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这个案件中是存在问题的。所以你有问题,当然社会要议论,要关注,这本身也是法律允许的一种舆论监督。
找门路托关系 岂能“救子”?
这起“掏鸟案”剧情反转不断,留给我们的思考不仅于此,两名被告人的父亲在自己的孩子被警方带走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律师,而是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同时,有的办案人员在与被告人家属的接触过程中,讲的不是法,要的反而是钱,如此这般的“掏鸟案”,又怎会不惹来争议呢?
闫爱民在自首材料中称,在儿子的案件侦查、审理期间,他和另一名案犯王亚军的父亲一起,先后9次向办案人员行贿,涉及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辉县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公诉人以及辉县市法院一审审判长等6人,行贿金额从300元到3万元不等,后来有4人将钱退回。其中,案件公诉人曾向闫爱民和王不井索贿5万元,经过讨价还价,两家各出了一万五千块钱,凑了三万元交给了这名公诉人。
据闫爱民说,在他行贿的这几名办案人员中,曾经有好几个人不止一次地向他表示,这起案件存在问题,特别是公诉人说的一句话,让他一直坚持到现在。
闫爱民表示,现在很后悔,但是没法,作为父母,遇到这样的事,肯定要动员关系,如果没跑关系,就在家坐着,结果孩子判十年半,左邻右舍都会说,你这当父亲,一点也不负责任。
直到现在闫爱民才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对他和他的儿子来说是多么的重要。闫爱民为了儿子不找法律找关系,这何尝不是我们很多人打官司的真实状态。遇到官司不管是有理没理,不打点打点,不通融通融,好像心里就没底。同样,在一些执法者的心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钱财,似乎早已成了理所当然。然而,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的潜规则就必须打破,这样的现象就要彻底改变,让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在每一起案件的程序之中,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不容情、法不阿贵的正义,这样才能树立起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