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吉水杀医案”凶犯曾某升已于日前被执行死刑。
2021年1月26日,江西吉安市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医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过程中被曾某升刺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同年9月,吉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曾某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该案发生与被害人诊疗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等辩护理由。据悉,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坚决要求法院判处曾某升死刑。
2021年12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某升的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202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24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升因胸闷、乏力等症状到江西省吉水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接诊医生赵某明(被害人,时年57岁)经诊疗后,以“高血压病3级、心动过速病因待查”建议住院治疗。
当天17时许,曾某升办理了入院手续,接班医生胡某云(被害人,殁年39岁)根据曾某升门诊和入院检查情况,为曾某升开具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院还向曾某升亲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
同年1月24日,曾某升病情好转出院。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而产生不满。后曾某升又先后到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
同年4月20日,曾某升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找胡某云、赵某明,要求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因报告结果显示并无明显异常,加深了对胡某云、赵某明的不满。后曾某升因对自身健康状况过度担忧等原因,更加深了对胡某云的怨恨。同年12月,曾某升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2021年1月26日8时许,曾某升携带匕首和屠宰刀到吉水县人民医院。9时许,曾某升见胡某云正在908号病房查房,便进入该病房,持匕首朝胡某云颈部连捅二刀,胡某云倒在病床上,曾某升又持匕首朝胡某云胸部连刺二刀。
在医护人员及病患家属的制止下,曾某升离开908号病房。在908号病房门口,曾某升遇见闻讯而来的赵某明,遂持匕首追刺赵某明,刺中赵某明左肩部、颈部,致赵某明轻微伤。
经鉴定,胡某云因颈部血管及重要脏器被锐器刺破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升因医患纠纷而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情节、后果严重,在医院对治病救人的医护人员当众行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
裁定书显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及所在医院存在过度治疗等过错”“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等意见,最高法未予采纳。法院判定,曾某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24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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