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案件。被告人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因此,宋某被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今年8月,警方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成分。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法庭上,宋某辩称第一次接触时被朋友告知含有槟榔提取物,能够致幻和让人产生兴奋,不知道含有合成类大麻成分。公诉机关认为在该起案件中,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形式隐蔽,且多次向警方交代其知晓含有大麻成分,所以贩卖烟油为违禁品,有明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其贩卖的行为已触犯贩卖毒品罪。
法庭上,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介绍,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今年下发的折算标准,合成大麻素1克相当于0.5克海洛因。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10克以上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等,最终做出上述判决。检察官表示,宋某的贩毒案件不是个案,合成大麻素本身作为一种化学合成类毒品,它对人体的损害和依赖性极高,有些合成毒品的依赖性相当于海洛因的五倍,公众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更不能以身试法,尝试新型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