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过三年,提起女儿的惨死,邵增梅仍泪流不止。
2018年6月30日晚,陕西志丹女子朱艳荣带着女儿回家时,刚与她离婚四天的前夫高毛成从黑暗中窜出,先后用斧头和刀子向朱艳荣头部、颈部等身体多处砍刺二十余下,致朱艳荣当场死亡。朱高二人的女儿燕子(化名)目睹了这一切,她当时年仅9岁,其因护母,亦被高毛成的斧子划伤嘴唇。
鉴于高毛成残忍的作案手段等, 2019年6月25日,延安中院一审判决高毛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高不服判,上诉至陕西高院,2020年7月2日,陕西高院裁定驳回高毛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仍在死刑复核程序。
高毛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裁定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离婚四日遭前夫砍杀
2006年12月,17岁的朱艳荣和29岁的高毛成举办了婚礼,成为高的第三任“妻子”。也成了高毛成一对儿女的继母。2009年7月,高、朱二人的女儿燕子出生。2012年,双方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据朱艳荣的家属介绍,高毛成肚量很小,不让朱艳荣接触其他男人,包括同学朋友,为此两人还经常吵架,且高毛成还会动手殴打朱艳荣。即便两人有了自己的孩子,关系亦未改善,朱艳荣对这段婚姻逐渐失望。
志丹县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2018年5月,朱艳荣将高毛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朱艳荣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对彼此缺乏细致了解,婚后双方经过短暂的共同生活,总因为生活琐碎发生争吵、斗殴。”
朱艳荣诉称,2009年、2016年,她曾向法院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却依旧死性不改,且情况愈演愈烈,殴打原告手段越来越残忍,导致原告身上经常有各种淤青伤痕。”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志丹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二人婚生女燕子由朱艳荣抚养并负担抚养费,高毛成享有探望权。
高毛成与朱艳荣于2018年6月26日离婚,四天后的6月30日,朱艳荣被高毛成杀害。
朱家人以为朱艳荣可以就此开始新的生活,殊料,离婚第四日朱艳荣便被高毛成砍杀。
延安中院“(2019)陕06刑初6号”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高毛成无端猜疑朱艳荣与他人暧昧,向女儿打听朱艳荣近期人际交往情况,后将女儿送回朱艳荣娘家人经营的饭馆。当晚,高毛成购买两把斧头后来到朱艳荣所住小区等朱回家。
22时40分左右,朱艳荣带女儿走到小区单元入口处时,高毛成冲出并用斧头向朱艳荣乱砍,又拿出随身隐藏的刀子乱捅。其间,燕子上嘴唇被高毛成斧头划伤。
遭到砍杀的朱艳荣,多处重要血管破裂,当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高毛成逃离现场,后于7月1日0时03分在其哥哥高四成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当日,高毛成被刑拘,后于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死刑复核正在进行
2018年12月17日,延安市检察院以高毛成犯故意杀人罪向延安中院提起公诉。延安中院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5日,延安中院一审判决高毛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延安中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高毛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志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1日,其因取保候审经志丹法院决定予以释放。
延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毛成因疑心刚刚解除夫妻关系的前妻婚内出轨,携斧头及刀具到被害人朱艳荣居住的楼下,当朱艳荣带着女儿回到楼下时,高毛成持斧头、刀具在朱艳荣头颈部、上身砍刺二十余下,致朱艳荣死亡,女儿被划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毛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前罪与本罪判决数罪并罚。
延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毛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当着9岁女儿面杀死孩子母亲,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虽有自首、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件等情节,但依法不予从宽判处。
一审判决后,高毛成不服并上诉至陕西高院。高毛成上诉称,其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本案系恋爱婚姻纠纷引发;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一审对其量刑偏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案发时高毛成虽与朱艳荣离婚,但本案起因仍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矛盾,应认定为婚姻纠纷引发的案件;高毛成作案后在亲属陪同下投案,归案后,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高毛成亲属依双方所签协议给予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未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高毛成在侦查阶段的虚假供述致使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如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给侦查工作增加了困难,又具有缓刑期内再犯罪的情节,人身危险性大,且其当着仅9岁女儿面持斧头、刀具捅刺孩子母亲头、颈及全身23处之多,致孩子母亲当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结合本案的情节、后果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态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2020年7月2日,陕西高院作出裁定,驳回高毛成的上诉,维持原判。据朱艳荣家属介绍,目前高毛成的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朱明光告诉,前几日,最高法相关人员还在延安中院约谈了他。
“不规范”的缓刑评估报告
如前文所述,高毛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志丹县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5刑初58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30日,高毛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志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高毛成于2017年3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同年4月7日被捕。志丹县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以来,高毛成以告发王某某、演某某、刘某某三人曾担任乡镇领导期间,与其在工程往来中有经济问题为由,以发信息和向相关部门揭举告发的方式要挟索要工程项目、借款,三人便找到其哥哥高四成希望能劝说高毛成,高四成碍于情面,通过他人和高毛成协商解决此事,每次解决结果都是由高四成给高毛成部分钱款。截止2016年12月份,高毛成先后四次向高四成索要99万元。
2017年2月23日,高四成向警方报案称,其先后被弟弟高毛成以告发领导为名敲诈100余万元,要求查处。当年2月28日,高毛成被抓获。
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其中三起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高毛成敲诈勒索刘某某11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志丹法院认为,“经社区评估,被告人高毛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适用。”2017年11月30日,高毛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胡超奇律师接受华商报采访时指出,从判决书来看,认定的敲诈勒索数额为11万元。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应在3年以上。法院判处3年并适用缓刑不太适当。
陕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敲诈勒索四万元以上便属于数额巨大,应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而接受志丹县司法局指派对高毛成进行适用缓刑社会调查评估的是志丹县灵皇地台社区,调查人为时任该社区主任的高庆刚及工作人员白虎军、刘柏林、高文慧。调查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评估报告称,高毛成与现妻(朱艳荣)生有一女,已离婚,被捕前能孝敬父母,关心妻女,被害人能谅解……
对此,朱明光表示:“高毛成与朱艳荣离婚时间是2018年6月26日,且双方经常吵架,高毛成还屡次殴打朱艳荣,怎么能是‘关心妻女’。”而关于“被害人能谅解”一事亦不属实,华商报报道显示,高庆刚承认他们没有见到高毛成敲诈案中的3名局长及报案人高四成。而被害人刘某某称,在判处高毛成缓刑以前,志丹县司法局和社区均没有找到他们或他们的亲属听取意见。对于这次评估调查,高庆刚称他很内疚也很后悔,说自己工作中确实有不足的地方。
朱明光认为:“如果没有他们出具虚假的调查评估报告,那么高毛成就会被关进监狱,也不会在2018年6月30日杀害我女儿。”因此,他曾向延安市司法局等部门反映控告上述评估调查人员。
2019年3月12日,延安市司法局书面答复朱明光称,“此案件发生后,我局两次到志丹县了解情况。志丹县司法局在评估调查过程中确有不规范之处,我局专门发文,要求全市的司法行政系统要以此案为戒,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范执法。”
上述答复还称,“目前,志丹县纪检委已经介入调查,我们相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纪检委会给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不过截至目前,朱明光尚不清楚具体的处理结果。
未完全履行的协议
2019年4月28日,在高毛成故意杀人案一审审理期间,高、朱两家在有关部门人员的“撮合”下,签订看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朱明光向提供的该协议书显示,甲方为高毛成的父母高启贵、张治兰,乙方为朱艳荣父母朱明光、邵增梅,中间人为郭某某。了解到,郭某某曾在志丹担任某局局长,在当地有一定威望。
高朱两家签署了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约定高家赔偿朱家240万元,但目前朱家只收了50万元,其余190万元因双方存在争议未如约履行。
协议显示,案发后,甲乙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在中间人郭某某积极协调下,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由甲方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购买墓地费、赡养费、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240万元。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协议签订后,朱明光和邵增梅及亲属不能为此事向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上访、纠缠,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对高毛成及亲属进行诽谤、诬陷,不得在网络、媒体上发布不良影响。
此外,甲乙双方还约定,高毛成和朱艳荣的女儿燕子交由甲方抚养,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征得燕子同意后,乙方可进行探视。
关于赔偿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上述款项一次性打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中间人银行账户(注:由中间人先付50万元,剩余款项在高毛成判决书下来上诉期满后三日内由中间人一次性付给乙方)。
这份协议还约定了乙方朱明光、邵增梅对高毛成量刑的态度。协议约定,乙方自收到全部赔偿款项后,因高毛成与被害人朱艳荣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孩子现已失去了母亲,再不能让女儿失去父亲。加之朱明光、邵增梅已得到足额的经济赔偿。如果高毛成被判处死缓禁止减刑以上刑罚,乙方不得有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申诉请求。若违反以上任何条款,除50万元丧葬费不予返还外,其他费用均由中间人负责当日返还甲方原支付账户。
邵增梅告诉,当时朱明光不同意签这份协议,是她以跳楼相逼,朱明光才同意签署,“女儿死得太惨,死后又迟迟不能下葬,为了让女儿尽早入土为安,才同意签协议的。但在协议里,我们没说谅解高毛成。”
协议签订后,朱家收到了50万元丧葬费。其余190万元,最终由中间人退还给了高家。
朱明光说:“他们怪我们上访,找麻烦。后来又想让我出谅解书,我不同意,他们就不给赔偿。”而中间人郭某某告诉,这个案子发生后,被害人迟迟不能安葬,县上有关领导委托他给高、朱两家进行调解,他调解了两三个月双方也未能达成协议,后来还是一位县领导出面才让双方达成协议,“因为我退休了,又经过两三个月调解,比较了解这个事情,所以让我在协议上以中间人的名义签字。”
郭某某介绍,协议签订后,他便给朱家转了50万元丧葬费。但到了协议约定的支付其余190万元的时间,朱家人却拒不收钱,“他们担心收了钱出了收据会影响二审结果,可能会不判死刑,所以他们死活不收钱。另外,高家又想让朱家再出一份谅解书,我说协议就没有约定出谅解书的事,人家怎么能给你出。”协调无果后,身为中间人的郭某某将190万元退还给了高家。
高毛成的哥哥高四成接受采访时表示,这240万元是他们兄弟姐妹四家和父母一起出的钱,但这事也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自己兄弟已经犯下这个事情了,怎么判是法律的事情,“协议说他们不能上访,但他们一直在上访,这个事情我也能理解,也没说啥。二审期间,律师问我要190万元的收条,我就找中间人要收条,才知道对方不愿收钱。后来,中间人就把钱给我退了。死刑复核期间,我们又把这些钱交到了法院,因为我们还是愿意继续履行协议。”
2020年7月2日,陕西高院作出裁定,维持了高毛成的死刑判决。此后,朱明光仍不断信访控告,诉求包括追究在2017年1月8日殴打朱艳荣的高四成之子高龙龙(注:当时按治安案件处理)等人的刑责、追究高毛成敲诈勒索被判缓刑一事中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志丹县检察院给朱明光的短信回复。
2021年6月23日,志丹县检察院短信通知朱明光,称其寄给陕西省检察院的材料已转至志丹县检察院。“经审查,已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材料转该院第一检察部办理。其他信访材料已依照您的申请依法转交中共志丹县纪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办理进展或调查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