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受理了一桩特殊的离婚案,从2018年到2020年,经过三次艰难诉讼,我终于帮庄女士获得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我了解到庄女士是20岁时从上海被拐卖到安徽农村,期间有1年失去了人身自由。我对她的经历十分同情。18年后,通过打官司,我才知道,被拐卖妇女诉讼离婚有多难。法院只会依据《婚姻法》,双方确实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判决,不会将其被拐卖因素考虑其中。比较幸运的是,她最终还是恢复了自由。而据我了解,还有很多被拐卖妇女面临离婚难的问题。
庄女士不到20岁时,因为参加朋友的婚礼而在火车上遗失钱包,被一个假意相助买火车票的人贩子卖到安徽颍上县,被迫与一陈姓男子同居,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生育了女儿。
一年后庄女士出于无奈带着男人、女儿回到了上海父母农村的家里,2002年又与男人登记结婚。但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3月花季女儿因尿毒症而病逝,虽然庄女士为抢救女儿多方筹钱,耗尽心力,但丈夫由于重男轻女对女儿患病和死亡不闻不问,十分麻木不仁,这再次给了庄女士沉重一击。然而时隔一年庄女士又为丈夫生了儿子,但双方感情并没有因此而改善,2017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
自2018年7月庄女士开始了漫长的二年多的诉讼离婚征程。虽然被告并不否认原告被拐卖与己同居的过程,法院因为原告在获得自由之后仍与被告登记结婚,认为之前被拐卖的违法事实已被覆盖,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时并不作考虑,第一次诉讼判不离就顺理成章了。
2019年9月庄女士再次起诉离婚,表明了自己对离婚的决绝态度,但2019年10月,法院以双方分居时间没有达到二年可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的条件而再次判决不离,此时离双方2017年12月分居仅差二个月。
2020年5月庄女士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仍然坚持不离婚,理由不是对妻子有感情,而只是为了儿子,为了自己在上海有个住处。由于符合了法定的离婚条件,2020年10月庄女士终于从这个噩梦般的婚姻中逃了出来,获得了自由。
作为庄女士的代理律师由这个案件很沉重地想到:维权应当及时、果断,不然痛苦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庄女士在被拐卖限制人身自由时确实维不了权,但生下了女儿回到了上海父母身边,是可以维权解除与陈姓男子的同居关系的,双方只要对女儿抚养达成一致即可,哪怕陈姓男人不愿养女儿自己一个人担下来就行。然而她却选择了登记结婚,错失了一次最佳机会。
女儿死了庄女士也可以马上起诉离婚,双方已经没有了女儿的纽带,但她却再次选择生育了儿子,又将自己命运与这个不爱的男子绑在了一起。
拖延至2018年起诉离婚,虽然有被拐卖的极差的婚姻基础,但由于有自愿登记结婚和二次生育的事实,法院处理案件并不会给予丝毫的同情而酌情尽快判决离婚,而是完全一板一眼毫不通融。
从1994年被拐卖到2020年10月判决离婚,庄女士付出了26年青春和美好时光的代价,不可谓不沉重。反观陈姓男子,由于没有文化(不识字),家贫,人倒是老实本分,不能正常娶妻生子,虽然通过买卖婚姻有了个儿子,户口也迁到了上海,但与一个没有爱的女子生活了这么多年,年已50最终婚姻破裂,个中的苦果是其20多年前愚昧违法行为的应得的后果。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完全不考虑妇女被拐卖的经历是过于冷漠了,缺乏了基本的温情。被拐卖的女孩在有了子女之后出于种种考虑而登记结婚了。这样的婚姻与自由恋爱之后登记的婚姻毕竟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婚姻在离婚判决中,还是讲究双方婚姻基础的,而是否自愿结合是婚姻基础好坏的重要衡量标志。当妇女在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而产生的结合,这个婚姻基础是根本不成立的。承办法官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时,应当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裁判条件,给予酌情判断感情已经破裂的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大陆法系注重法律条文的严格遵守和适用,最高院若能对此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则更便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执行,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庄重和应有的温度。
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
黄志宏律师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