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实践中,由于企业对劳动合同终止处理不当,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
01.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应如何操作?
若企业不希望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提出并告知劳动者;若企业希望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送达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注明“用人单位同意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收并给与书面答复。若劳动者同意续订,则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企业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是否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建议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协商处理为宜。
0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前份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双方继续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因此,企业应该做好劳动合同台账管理,防止到期后忘记续签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现劳动合同忘记续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和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补签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损失将不断扩大,诱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
0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有的企业员工比较多,为防止合同到期后漏签,便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之后双方未重新签定新合同的,视为按照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这种约定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可以将该约定写入劳动合同通用条款之中,对企业来说有益无害。
04.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企业能否随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既未续签也未终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其解除、终止也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提出终止的,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只有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以其他事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仍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05.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出现法定续延情形的,如何处理?
基于对于特殊人群的保护,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恰好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则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终止。具体包括: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工会法》第十八条)
第七、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参见《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出现上述情形时,企业应该与劳动者保持密切联系,关注相关情形的发展,在上述情形消失后,方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